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4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中道旭日里8号楼底商。
经营者:***,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康宇(天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三大道五支路机械园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康宇(天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