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申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二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中道旭日里8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美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09号太平洋村1-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宇(天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三大道五支路机械园1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筠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二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元康宇(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宇(天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二圆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委托法院对涉案过程利润审计评估,发回重审或改判。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二被申请人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二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二圆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二圆环保科技事务所,系个体工商户,经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4日核准转型升级为现企业名称。二圆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以二被申请人为被告在北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30万元及违约罚款2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二圆公司曾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现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一审剥夺了二圆公司的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二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虽然提起了上诉,但自行撤回了上诉,即主动放弃了二审诉讼的权利。在申请再审期间,虽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请求法院进行相应的审计鉴定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二圆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审理中剥夺了其辩论的权利。
综上,二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二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