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702民初1596号
原告:天元**(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坚,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炳福。
原告天元**(天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徐 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