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滨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成达联合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中滨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6779号
上诉人成达联合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滨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绿能(天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20)鲁07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达联合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达联合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7元,减半收取7943.5元,由上诉人成达联合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