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浩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3893号
原告:青岛浩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FXB48J。
法定代表人:战祥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青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吕屹,经理。
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乐陵市泰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浩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新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乐陵市泰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乐陵市泰德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地址乐陵市寨头堡乡寨头堡村查找,但未能查找到。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该方式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浩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43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仁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魏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