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25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集团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3号孵化楼4-A-5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明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汉威阀门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津0113民初258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47031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