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振海、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执3365号
申请执行人:刘振海,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北太平庄村西孙各庄商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树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海与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400元,并负担诉讼费68元及本案实际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权益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及其他有价证券;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兵
审判员  杨守成
审判员  韩耀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