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执52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路地税局对过宏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树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建挖掘机租赁费14500元。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中亚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天津蓟州支行账户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划拨至我院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股权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995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兵
审判员  杨守成
审判员  韩耀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