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与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邓世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04民初693号
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
负责人张爱祥,总经理。
被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彦婷,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洪利,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新亮,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文忠,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新祥,总经理。
被告韩建龙,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枣庄供电公司诉被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齐洪利、武强、刘虎、刘新亮、李文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韩建龙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此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峄城区辖区,峄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研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