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沾化区恒远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193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恒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5541085X0。
法定代表人:张玉敏。
被申请人: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21422T。
法定代表人:黄彦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张新洪),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市辖区高青县。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恒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恒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查封保全被申请人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存款,保全价值共计100000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恒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微信及支付宝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为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坤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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