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539号
原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盛路61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青岛国家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大厦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被告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日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6元,减半收取3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顾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