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诚信租赁行与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820号
原告:诚信租赁行,住址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拉贡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25MA6T4TGKOK。
经营者:***,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上新街50号附3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缘,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南市桑日县奴卡村2组康萨路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33396979373C。
法定代表人:*小东,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诚信租赁行诉被告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信租赁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1.50元,减半收取190.75元,由原告诚信租赁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