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山南市民福顺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余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2774号

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南市桑日县。

法定代表人:梁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余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张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余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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