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2774号
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南市桑日县。
法定代表人:梁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余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张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余德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南市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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