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

**、江达县迷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江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达县迷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江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21MA6T1ALXOD。
法定代表人:贡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江达县江达镇退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75F3M。
法定代表人:朱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贡秋,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江达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达县迷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贡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21)藏032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缓缴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准予缓交60日,即缓至最迟于2022年3月13日前缴纳上诉费,并向上诉人**送达了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确定的缓交最后期限前缴纳上诉费,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志   钰
审判员     德西拉措
审判员     德西拉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多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