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江达县江达镇退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75F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姆,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江达县人,现住西藏江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巴巴,系被上诉人***姆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达县波罗乡古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藏江达县波罗乡古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40321ME2467107U。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支部书记。
上诉人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姆、江达县波罗乡古色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死亡原因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2022)藏032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宏安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志 钰
审判员 黑 云 娟
审判员 德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扎西确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