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24民初41号
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乃东区泽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黎小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文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藏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市琼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扎西央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西藏环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还款后,双方已无法律关系纠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晶
人 民 陪 审 员 扎西占堆
人 民 陪 审 员 洛桑平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