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263

申请执行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米林县福州东路D502号。

法定代表人闫勤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京仲裁字第2885号裁决书,于202019日向被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五万七千零一元四角一分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一十三元零一分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杨海澄
审  判  员   赵立新

年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春晖
书  记  员   辛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