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藏04执28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39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因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藏0422执保2号、3号案件已扣留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说明本案相关款项都已经由米林县人民法院以诉讼保全扣留了属于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要求从扣留的工程款中提取本案应支付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林芝市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422执保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的被执行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605609.5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白玛加措 审 判 员 江 村 审 判 员 索朗达瓦
法官助理 琼 达 书 记 员 顿珠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