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藏0422财保3号
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325.3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金额为628325.3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一份提供担保。2019年1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邮寄送达本院,2020年2月7日,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将担保材料邮寄送达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28325.35元;如该账户余额不足,则不足部分从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885号裁定书对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中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61.63元,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尼玛扎西
法 官 助 理 周 丽 娜 书 记 员 旦增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