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市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藏0402民初220号
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注册号×××。
负责人:扎西平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巴,男,藏族,户籍地西藏林芝县,任该公司副经理,住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来珊。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外来经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与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28610元及逾期利息15433元(暂计至起诉日,实际支付至借款本金还完日止),共计144043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税款643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公告费6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并在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同时,原告需向被告提供正规税收发票,产生的税款由被告支付,被告经原告按时送货、被告方检测收货后,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2.《对账确认单》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23日进行对账的事实,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3.《(2016)混凝土生产明细表》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的交货地点、货物型号、价款等内容,因该证据无被告方的签字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实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
下: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
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就供货类别、单价、双方的权利义务、取样方法、检测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中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甲方代表处加盖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珠峰加油站项目部公章并有被告**在甲方代表处签名。2016年11月23日,被告**在《对账确认单》中对欠付混凝土的数量及欠款金额进行签字确认,并承诺于2016年12月2日前付清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以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均应由被代理人即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给付货款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利息未作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以《对账确认单》中还款期限的次日即2016年12月3日作为起算时间。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税款643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已实际产生,原告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告费600元应当由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28610元,并以1286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西藏林芝地区豫林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北京创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焱烨
审判员杨海波
审判员陈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淑云
书记员益西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