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427民初330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四川南充市,现住西藏索县。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人,现住四川省。
本诉被告: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为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佳佩.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西藏隆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将本诉部分和反诉部分均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32元,减半收取计8766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391元,减半收取计5695.5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洛桑顿珠
审 判 员 次仁曲珍
人民陪审员 仁青旺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次旦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