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833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爵,***之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仁布县康雄乡年拉村,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40100MA6T10QL7G。
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不详。
被告:强巴平措,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藏族,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巴平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09.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4.91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付绍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雪涛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