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743号
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仁布县康雄乡年拉村。
法定代表人:仁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菲,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哈达滨河花园西区4排1栋三单元3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锐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格桑德吉
书 记 员 次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