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仁布县康雄乡年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0QL7G。
法定代表人:仁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晓菲,西藏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孜县旭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4TM05D。
申请执行人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孜县旭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0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达孜县旭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找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未在法院及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库中不存在,在核实身份信息期间本院对该案做了扣除审限处理。在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可以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藏0104民初6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宏
审 判 员: 旦增达瓦
审 判 员: 卡 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旦赤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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