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藏0102民初3286号
原告:西藏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阳光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HUFX0。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藏,住所西藏仁布县康雄乡年拉村信用代码91540100MA6T10QL7G。
法定代表人:仁青,系该公司自然人股东。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经法院督促,被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即时履行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5.08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计4522.54元,由原告西藏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西绕措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卓玛次仁
书 记 员 达瓦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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