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5284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金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滕州市王晁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滕州市汇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立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王晁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滕州市汇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