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81民初3947号
原告滕州市汇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级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赛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宪珠,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汇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赛达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