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珩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仟佰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1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仟佰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海金。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130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仟佰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48404.6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48404.6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