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72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11号楼2**1601房。
法定代表人:黄金发。
被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34元,由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