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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5725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缤纷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江南华府11号楼2**1601房。 法定代表人:黄金发。 被告:**,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34元,由原告上海中联重科桩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