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1330号
原告:**天,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林县。
被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与被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因原告起诉被告错误,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撤诉。
审判员 农启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方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