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3民初9264号
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办公楼13层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51530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434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宏湖水利电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