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安县。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栋2单元020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88350元;二、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28665.58元(违约金已计至2021年3月31日,往后违约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351元、执行费1655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有存款1316.39元,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渡信用社有存款310.7元,在工行广西南宁市长湖支行有存款284.94元;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云景路支行有存款155.4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行有存款122.25元。上述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法进行扣划。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雷德科
审 判 员 陶玉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覃俊铭
书 记 员 凌雪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