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红龙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执24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西红龙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育贤中学****。
法定代表人:郑玉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系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代理人:赵丹,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现住广西宾阳县,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月亮湾广场)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26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红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085.0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45元、申请执行费206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红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且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潘芳萍名下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但该房已被武宣县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院目前对该房的查封处于轮候查封状态。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上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控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树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