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安县。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栋2单元0205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85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6元、执行费1175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海口文明东支行有存款1314元,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渡信用社有存款310.7元,但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无法进行扣划。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桂R×××××五菱牌、桂R×××××吉奥牌机动车贰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该车辆,但因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雷德科
审 判 员 廖庆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俊铭
书 记 员 张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