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头窝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L6MF54U。
法定代表人:石才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炳飞,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幢2单元020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杰,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支付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671762.72元;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付清尚欠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923元、案件执行费1911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姚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R×××××小型汽车壹辆,现该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桂R×××××小型汽车不知所踪,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雷德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俊铭
书 记 员 张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