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幢2单元020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杰,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47761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257元、案件执行费2116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杰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姚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R×××××小型汽车壹辆,现该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桂R×××××小型汽车不知所踪,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雷德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覃俊铭
书 记 员 张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