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2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西江产业园西七路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86533624C。
法定代表人:黄丽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健,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小区(六期月亮湾广场)01-2幢2单元020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FY74J。
法定代表人:郑杰友。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民终29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合同款136724.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7元和执行费195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正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海
审 判 员 宋华海
审 判 员 彭姿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子容
书 记 员 黄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