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554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道办事处阿****组27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2023年4月24日,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