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549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