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555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冬元,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冬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