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222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兵兵,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兵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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