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215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道办事处阿****组27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林 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