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474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8日收到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祁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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