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378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