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388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