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630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