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6390号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