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教育厅、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49号
原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伟其,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佳,该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刁志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君,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鹭,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斯维尔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2014年5月15日本院对该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兰、魏士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龙、郑佳,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富君、荣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斯维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以《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为由,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参赛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和相应设备,涉嫌违反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法定程序,该指定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扭曲工程造价相关产品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利。同时,被告广东省教育厅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和相应设备缺乏法律依据,未履行合法程序。一、被告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和相应设备没有履行合法程序,法律依据不足。首先,教育部”国赛”规程中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及相应设备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其次,教育部”国赛”规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省赛选拔赛必须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和相应设备;再次,全国其他兄弟省区允许使用斯维尔公司软件的做法也表明被告按照教育部要求的说法仅是借口而已,本质上仍是被告指定所致。不少省区在省赛时是允许使用多家软件的。例如,四川省即允许参赛院校自行选择斯维尔公司、广联达公司软件。目前31所报名参赛院校,有26所选择斯维尔公司,5所选择广联达公司,也证明选择使用斯维尔公司软件才符合众多参赛院校的意愿。多项证据表明,被告是先内部指定广联达公司,然后走所谓的”专家组”程序,程序违法。二、采用多家公司软件及相应设备,无论是在技术上和实际操作上都具有可行性,并能促进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1)斯维尔公司具有经受过多年全国性大赛检验的竞赛平台软件系统,该系统自动化程度、透明度都较高、且具有能支持多家企业算量计价软件竞赛的开放性,从技术层面为大赛成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斯维尔公司为大赛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家企业合作参与大赛方案》,从操作层面为大赛成功提供了保障。(2)软件应用技能竞赛不同于一般的硬件应用技能竞赛,由于国家对建设工程量及造价计算都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企业所开发出来的软件只有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才能使用,使得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各企业软件所计算出的结果具有可比性。多家企业软件参与大赛,并不影响大赛结果的评判,而且还为学校师生增加了自主选择权,从而更有利于学生教育。(3)多家企业合作的模式,能促使企业为学校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培训等支持工作,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三、省区赛项比赛软件允许使用多家软件符合很多参赛院校的利益,多家院校表达了比赛软件使用斯维尔公司软件的强烈意愿。(1)作为政府主导的技术大赛,在选用比赛软件时,更应采取中立和公正的原则,允许参赛者使用多家软件更符合公平、公正的比赛宗旨和精神,以免出现扭曲该软件行业市场竞争的情况。(2)比赛指定使用独家软件不仅不利于参赛者公平竞争,而且还额外增加参赛院校负担,打击学校及学生参赛的积极性。(3)多家院校或单位表达了比赛软件使用斯维尔软件的强烈意愿。如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工程技术系等均表示此种意愿。四、省赛区使用独家软件也严重违背比赛的原则、目的和宗旨。指定比赛使用独家软件本身就严重违反公平和公正原则。该指定行为不仅使平时教学没有使用指定软件的参赛方额外支付购买参赛软件和培训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使参赛选手在短时间内也难以达到非常熟练的程度,难以与平时使用指定软件的参赛方在同等条件进行公平竞争。指定使用独家软件显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比赛原则。五、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使用独家软件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排除、限制了工程造价软件相关产品市场领域的市场竞争,不仅会扭曲工程造价软件行业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并将为该行业的竞争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最终殃及相关产品市场的消费者福利。被告属于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部门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但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能以遵循教育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为理由实施上述行为。在广联达公司利用其被指定使用软件优势条件下,已有个别高职院校因此指定品牌购买广联达软件。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程造价与结构设计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下称”《公开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已利用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指定购买广联达公司软件及相应系统。斯维尔公司己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故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在省级赛区”工程造价基本技能比赛”中,被告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和相应设备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及广联达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由被告和广联达公司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被告及广联达公司违法行为的合理开支捌仟玖佰元整。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和广联达公司承担。
被告广东省教育厅答辩称,一、广东省选拔赛的各项规定是以教育部文件作为依据的。被告审核通过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报送的通知、赛项技术规范和赛项竞赛规程等文件,有教育部文件和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等上级业务部门、全国比赛选拔指导单位的通知规定作为政策依据。从原告提交的异议书中也表明原告知道教育部大赛办指定使用独家企业的硬件和软件。作为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拔赛,广东省选拔赛选用与”国赛”相同的软件,是为了更好地与”国赛”相对接,使得参赛选手尽快适应竞赛规则,有利于选手的发挥。二、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选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并未损害部分院校及软件行业其他公司的利益。技能比赛只是一次由各高职院校自愿参加的比赛,并未干涉学校日常教学使用软件的选择权。经我省高职教育建筑与房地产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调查,目前全省有建筑类相关专业30所高职院校中有14所学校也同时使用原告的软件。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广东省选拔赛选用了广联达软件,但是仍有不少院校也在使用原告的软件,且获得广东省选拔赛第二、三名的参赛队伍就来自正在使用原告软件的学校。由此可见,比赛选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并未打击学校及学生的参赛积极性,也未影响到软件行业的市场竞争。三、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问题。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报送并经被告审核通过的《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技术规范》和《”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竞赛规程》是内部文件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五、关于被告资格的问题。《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技术规范》和《”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竞赛规程》的落款全部是”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原告以我厅为被告起诉属告错对象。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联达公司答辩称,一、无论国赛还是省赛,均由相应的大赛组委会编制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广东省教育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全国职业教育院校技能大赛(”国赛”),是由教育部联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多个国务院部委及相关协会共同举办的全国性比赛。根据《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教职成函(2013)2号),大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是国赛的领导组织机构。为选拔参加国赛的选手,被告决定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省赛”),由广东省选拔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赛组委会”)统筹负责省级赛事。由于省赛共设置38个赛项49个分赛项,案涉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为其中之一,省赛组委会颁布了《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该《赛项通知》明确了竞赛内容之一为软件算量,即应用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钢筋抽样软件计算指定图纸、指定范围的清单工程量。无论是国赛,还是省赛,赛事的最高决策领导机构均为赛事组委会,确定广联达公司土建算量软件为比赛用软件的《赛项通知》也是由省赛组委会颁布,与被告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适格被告应为赛事组委会。二、赛事组委会选定赛事操作平台软件的行为属于赛事组织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赛事组委颁布赛事规程并非公共管理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本案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赛事组委会选定赛事操作平台软件的行为,属于赛事组织的内部行为,不属于公共管理行为。本案中,赛事组委会告知参赛者组织方将采用某一公司软件,其实是公布内部赛事组织事项,未设定参赛者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义务,不是外部管理行为。其次,赛事组委会确定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并未限定参赛者必须购买或者使用广联达公司软件,不具有强制性。具体而言,广联达公司为本次比赛免费提供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赛事协办方提供比赛场地和硬件,参赛者无需自行再购买任何软件参赛。可见,赛事组委会公布赛事适用软件的行为,既不是强制参赛者购买指定品牌的行为,也未给参赛者施加其他场合也必须使用广联达软件的不利影响。因此,案涉赛事中的相关活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三、赛事组委会确定使用何种软件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斯维尔公司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首先,比赛使用软件实际上是比赛协办方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早已在教学中安装的广联达软件,本次比赛不会影响本案原告与广联达公司任何一方的市场份额或者销售业绩。其次,赛事组委会仅仅是确定赛事平台使用的软件,未限制参赛者日常工作、学习使用软件,不涉及本案原告与广联达公司的市场竞争问题。再次,即便参赛者或者潜在消费者日后选择购买广联达公司软件,也是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与本次比赛无关。本案原告对未来市场份额将受到影响的判断并没有任何证据佐证,本案原告未因此次比赛受到任何”实际已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见,本案原告既非被强制要求免费提供软件的经营者,也非被强制出局的竞争者,更不是被勒令使用指定产品的消费者,其与赛事组委会确定使用广联达软件一事,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未受到现实不利影响。斯维尔公司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应驳回其起诉。四、省赛组委会选用第三人赞助的软件作为竞赛平台和竞赛软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制的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是不成立的。1、如上所述,案涉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均由省赛组委会制定与发布,被告并未参与赛事组织活动,更不涉及滥用行政职权的问题。2、国赛组委会作为国赛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组织和管理2014年国赛,系依照国赛执委会所发布的《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汇编》(”2014国赛制度”)而进行,该2014国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大赛企业合作办法”)。根据该大赛企业合作办法,大赛执委会可根据不同的行业情况采取全面征集、定向征集、直接商洽的方式确定大赛合作企业,其中全面征集是指”在大赛指定的互联网发布平台公开征集企业合作意向”。第三人正是在国赛官网上看到国赛执委会于2014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合作企业征集工作的通知》(”征集通知”),才于2014年2月14日按照该征集通知要求向国赛组委会提交了《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意向书申报文件》,并按国赛组委会要求进行了答辩。第三人承诺向国赛提供赞助费100万元/年,并免费为全国总决赛和地方选拔赛提供最新版本的专业软件(包括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图形算量软件GCL2013、安装算量软件GQI2013、清单计价软件GBQ4.0、广联达智能考试系统GIAC-ITS、比赛所需其他造价类软硬件器材),并承诺免费为备赛院校提供与全国总决赛一致的竞赛软件。由于高职组G-098”工程造价软件应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申办的新增赛项,国赛执委会于2014年2月25日通知第三人”采用公开竞争的形式决定竞赛平台”,并通知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13:30-14:30进行公开遴选答辩。原告与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亦参加了该次公开遴选答辩。2014年4月3日,第三人按照国赛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签署了国赛组委会办公室提供格式条款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协议书》。2014年4月8日,国赛组委会办公室向第三人核发了认定第三人”为2014年国赛器材供应商,为高职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提供工程造价竞赛平台、软件、技术支持”的证书。所以国赛选定第三人为合作伙伴和器材供应商完全是经公开、公平、公正遴选而作出的决定,原告称国赛选择使用第三人软件及相应设备严重违法是完全不成立的。3、省赛组委会作为省赛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于省赛的组织与管理具有决定权。在国赛企业合作办法允许根据不同的行业情况采取全面征集、定向征集、直接商洽的方式确定大赛合作企业,且国赛已经确定选用第三人软件为竞赛软件的情况下,省赛为更好地对接国赛,使用国赛已经确定的竞赛软件,属省赛组委会的赛事组织权限范畴,也符合国赛企业合作办法规定的大赛执委会可根据不同的行业情况采取全面征集、定向征集、直接商洽的方式确定大赛合作企业的基本原则,不构成所谓任何性质权力的滥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制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政垄断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制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均表现为指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行为。而本案中,第一,如上所述,省赛组委会选用第三人软件,并非基于行政职权,而是基于组委会按照大赛制度而享有的赛事组织权;第二,省赛组委会系为其自身举办的赛事而选用软件,并未指定任何参赛者购买第三人软件;第三,广东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下发的《关于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补充通知》,向参赛院校就竞赛软件平台的选定及技术问题征询意见,但没有任何院校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因此,组委会充分尊重参赛院校的意愿,不存在限定或变相限定的行为;第四,组委会对参赛院校日常使用的软件也根本不存在任何限定行为;第五,无论国赛还是省赛,第三人均系免费赞助软件,即使是参赛院校,以参赛院校自主选择第三人软件为赛前培训软件为前提,第三人也系免费提供软件和技术支持,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赛后参赛院校也均将第三人免费提供的软件予以返还;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国赛和省赛均是为贯彻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活动,不属于经济活动,参赛院校不属于消费者,其在竞赛过程中无偿使用软件的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范围;第七,对于广某软件,在参赛过程中,参赛院校既无经营,也无购买的行为,就其使用行为也无需向广某支付任何经济对价,其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存在指定购买的行政垄断行为,根本不符合事实。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系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就省赛活动强制任何经营者从事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原告指控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是不成立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系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本案中,一方面,赛事规程等文件均由省赛组委会发布,被告没有制定任何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省赛组委会所发布的赛事通知和赛事规程,也仅适用于本次比赛,并不具备普遍效力,不构成制定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省赛组委会也仅在赛事通知和赛事规程中告知参赛选手竞赛软件品牌和版本,并没有指定或限制参赛院校或选手在日常学习、工作、赛事准备中自主选择软件品牌或版本,没有排除或限制任何品牌软件的市场竞争。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教育部下发教职成函(2013)2号《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决定成立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委会是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领导机构,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下称”大赛办”)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4年2月15日,大赛办公布《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编制要求的通知》,该通知公布了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程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政策规定,并要求在本次大赛中拟设赛项的申办单位组织专门团队,按照本要求精心编制赛项规程,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执委会。大赛办其后公布了《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该规程第六条第8项规定:”竞赛所需的硬件、软件和辅助工具统一由提供赞助的软件公司提供”。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技术平台……1)服务器一台,部署广某网络考试系统使用……(二)软件要求:1)广某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2)广某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3)广某安装算量软件GQI2013……”
2014年3月11日,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下发粤教高函(2014)2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的通知》,成立由被告、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组成的”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选拔赛组委会”),统筹负责本次比赛,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相关事宜。该通知还明确工程造价基本技能为其中的比赛项目之一。
2014年4月2日,被告发布《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各赛项要组织成立赛项专家组,赛项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在承办院校的配合、支持下,制定《赛项规程》和《赛项技术规范》。上述细则还明确各赛项实施方案及举办各赛项的通知等文件电子版由各承办院校统一上传竞赛平台,经被告在竞赛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竞赛平台发布。举办各赛项的通知经被告同意后,由各承办院校发布,通知落款为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选拔赛XXX赛项组委会。
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以下简称”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经报送被告审核通过后发出《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于2014年4月26日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项目竞赛,该项目竞赛由被告主办,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承办,邀请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协办。上述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参赛对象与竞赛内容……(3)软件算量:应用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钢筋抽样软件计算指定图纸、指定范围的清单工程量”。同年4月8日,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经被告审核通过后发布《”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技术规范》和《”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竞赛规程》。上述赛项技术规范第三条规定:”技术平台……(二)软件要求:1、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2、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上述赛项竞赛规程亦要求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使用广联达的认证系统、广联达土建算量软件GCL2013和广联达钢筋算量软件GGJ2013。
原告斯维尔公司认为被告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指定使用第三人广联达软件的行为违法,在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无果的情况下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时表示因涉案的赛项已经结束,故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在省级赛区”工程造价基本技能比赛”中,被告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或变相指定使用广联达公司独家软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和广联达公司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被告及广联达公司违法行为的合理开支10800元。
还查明,据原告提供的四川省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技能赛竞赛规程显示,该省规定在工程造价技能赛竞赛可选用原告和第三人的软件。据第三人提供的江苏省及福建省组织2014年高等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技能赛竞赛规程显示,上述两省规定在该赛项中使用原告的软件。
以上事实有教职成函(2013)2号《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5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编制要求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规程》、粤教高函(2014)2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实施细则》、《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的通知》、《”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技术规范》及《”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竞赛规程》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组委会制定了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要求在涉案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软件。涉案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系由被告广东省教育厅主办,且上述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在经被告审核通过后才予以公布,故在涉案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的行为系被告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原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述行政行为侵犯其公平竞争权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根据相关的证据显示,原告亦具有为涉案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提供相应软件支持的能力。被告指定在涉案的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可能侵害到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因此原告与被告指定在涉案的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三是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在涉案的赛项技术规范和竞赛规程中明确指定涉案的赛项独家使用第三人的相关软件,该行政行为已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前两个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应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涉案的赛项中指定独家使用第三人的相关软件经正当程序,系合理使用行政权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被诉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鉴于涉案的赛项已经结束,被告指定在涉案的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的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本院确认违法。关于被告认为其依据教育部下发的通知要求在涉案的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合法有据之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教育部下发的相关国赛通知中虽然明确要求在国赛中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但上述通知并未强制要求各省选拔赛应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其他省组织的选拔赛亦存在不要求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的情形,故被告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原告因调查、制止被诉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因该行政行为违法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赔偿其调查、制止被诉行政行为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指定在涉案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相关软件行为违法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予以相应赔偿的诉请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广东省教育厅指定在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中独家使用第三人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软件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广东省教育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琳
代理审判员 姚 伟
人民陪审员 姚冬湖

二〇一五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