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屏南圣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23民初678号
原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4层04店面K31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亮、***,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圣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圣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