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005号
原告:游珍稳,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5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鼓楼区安泰街道斗西路1号福商大厦4层04店面K31间。
法定代表人:易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雄。
原告游珍稳、***(以下简称两原告)与被告福州嘉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嘉运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民财保福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6789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41710元、丧葬补助金3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150670元;2.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福州分公司按照上述赔偿金额,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两原告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游旺军系两原告之子。游旺军未婚,无婚史,无子女。2017年12月2日,被告嘉运通公司雇佣游旺军在长沙市雨花区“五江天街”楼盘的工地从事电梯安装,游旺军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不幸坠亡,被告嘉运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嘉运通公司协商,但未获得任何赔偿。两原告经调查了解得知被告嘉运通公司在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福州分公司为游旺军购买了雇主险即《高危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在游旺军的工资里扣除了相应的保险费。两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客服后了解到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福州分公司已经拒赔。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原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1项诉讼请求为侵权损害责任纠纷,第2项诉讼请求为保险合同纠纷,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应分别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唯一性特征,就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游珍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